在期货市场中,结算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期货结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期货结算机构包括内部设有结算部门的期货交易场所、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和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
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期货市场的结算体系采取分级、分层的管理体系。期货结算机构一般采取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直接得到结算的直接服务。期货交易的结算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结算机构对其会员进行结算;第二个层次是由会员根据结算结果对其所代理的客户(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
我国境内四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机构均是交易所的内部机构,因此既提供交易服务,也提供结算服务。这意味着我国境内的期货交易所除了具有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的职能外,还具有下述职能:组织并监督结算和交割,保证合约履行;监督会员的交易行为;监管指定交割仓库。
我国境内的期货结算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采取的全员结算制度;另一种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的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全员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既是交易会员也是结算会员。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将交易所会员区分为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是根据会员能否直接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来划分的。在该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