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货交易中,期货结算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期货结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这一定义明确了期货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即确保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约的履行。

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内部设有结算部门的期货交易场所,也可以是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或者是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这些不同的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的期货结算体系,以适应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期货交易采用的结算方式
期货交易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对冲平仓:这是期货交易中最主要的了结方式。通过买入或卖出与原持仓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合约来对冲平仓,从而结束交易。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锁定利润或亏损,降低风险。
- >实物交割方式:虽然利用实物交割的方式平仓了结的交易很少,但它确保了期货价格真实地反映出所要交易商品的实际现货价格。卖方将货物提单和销售发票通过交易所结算部门或结算公司交给买方,同时收取全部货款。
- >现金结算:在某些情况下,如期货合约到期时,可能采取现金结算而不是实物交割。这通常发生在金融期货等非实物交割的合约中。
-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这是期货交易中最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的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这种制度能够确保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每个投资者的账户都处于无负债状态,有效控制了风险。